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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首頁 各國智權法規/表格 <%E5%B0%88%E5%88%A9%20%20%EF%BF%BD%EF%BF%BD%EF%BF%BD%E4%B8%96%E7%95%8C%E6%99%BA%E6%85%A7%E7%94%A2%E6%AC%8A%E7%B5%84%E7%B9%94 <第一章 總則
    • 規則1  縮寫
      • 1.1.   縮寫的意義
        • (a) 本規則所稱「本條約」是指專利合作條約。
        • (b) 本規則所稱「章」及「條」是指本條約中特定的「章」及「條」。
    • 規則2  某些文字的解釋
      • 2.1  「申請人」

        「申請人」一詞應解釋也包括申請人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但規定的文字或性質或該詞所在的前後文—例如特別是規定提及申請人的住所或國籍時—明確排除代理人或其他代表者,不在此限。

      • 2.2   「代理人」

        「代理人」一詞應解釋指依據本規則90.1規定委任的代理人,但規定的文字或性質或該詞所在的前後文明確有不同意義者,不在此限。

      • 2.2-1   「共同代表」

        「共同代表」一詞應解釋指依據本規則90.2規定委任或被本規則90.2規定視為共同代表的申請人。

      • 2.3   「簽名」

        當受理局或主管的國際檢索機構或初步審查機構依據國內法要求以蓋章取代簽名時,對該局或機構而言,「簽名」一詞應指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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